(2017)鄂020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加州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加州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汪祖边,张玉华,袁睿,陆卫群,汪祥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60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石市加州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頣阳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袁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887-53号。法定代表人:汪祖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汪祖边。被申请人:张玉华,系被申请人汪祖边的妻子。被申请人:袁睿。被申请人:陆卫群,系被申请人袁睿的妻子。被申请人:汪祥荣。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加州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汪祖边、张玉华、袁睿、陆卫群、汪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石市加州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汪祖边、张玉华、袁睿、陆卫群、汪祥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加州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汪祖边、张玉华、袁睿、陆卫群、汪祥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