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9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东起与乌鲁木齐美业之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起,乌鲁木齐市美业之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46号原告:孙东起,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乌鲁木齐市美业之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杨云成。原告孙东起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美业之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向原告退还25元,由原告孙东起承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吐鲁娜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