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站、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站,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张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站,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经营场所:黄骅市贸易城。经营者:高秀珍,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审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张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张赵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4793599-9。法定代表人:张宝坐,该村村主任。。上诉人付站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原审被告黄骅市羊二庄镇张赵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7日,上诉人付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付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为31元,由上诉人付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