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站、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站,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张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站,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经营场所:黄骅市贸易城。经营者:高秀珍,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审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张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张赵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4793599-9。法定代表人:张宝坐,该村村主任。。上诉人付站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贸易城东进五金土产门市部、原审被告黄骅市羊二庄镇张赵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7日,上诉人付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付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为31元,由上诉人付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