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与黑龙江省八五○农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黑龙江省八五○农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特59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农大。法定代表人:耿铁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聪,该行工作人员。申请人:黑龙江省八五○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法定代表人:刘佳明,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宏,该场党委副书记。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与黑龙江省八五○农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黑龙江省八五○农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黑龙江省八五○农场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牡垦支行、黑龙江省八五○农场撤回申请。审判员  卢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