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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宝象科技有限公司与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年、乔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323号本院在执行江苏宝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年、乔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年、乔正福应给付申请人江苏宝象科技有限公司41142339.97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青年、乔正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