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眉山市米兰空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米兰空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1093号原告眉山市米兰空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三段350号。法定代表人文守华,执行懂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安,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星(王涛之妹),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现住眉山市。原告眉山市米兰空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米兰装饰公司)诉被告王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兰装饰公司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安、被告王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涛支付装饰装修款15839.00元及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庭审中,原告确定违约金以月2%从2016年8月5日起计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米兰空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湖春天XX-1-XXXX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原告履行合同在2016年4月14日装修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实际使用至今。原、被告经结算,合计被告应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52239.00元,被告已支付36400.00元,尚欠15839.00元,2017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王涛辩称: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562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讼被告尚欠装饰装修款15839.00元属实。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序,底漆一遍、面漆两遍喷涂进行墙体喷漆;原告对墙面喷漆未按照装修材料清单中所承诺全屋唯一一种多乐士86-073喷漆,导致墙面与屋顶颜色存在严重色差;原告对厨房照明灯未按合同约定的美的照明灯安装,其用其他杂牌以次充好;工程竣工半年后,在自然条件下,墙面出现起泡等严重问题。究其根源是原告未按约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施工。由此,被告有权从尚欠的装修款15839.00元中扣除墙体装修款3481.00元和装饰装修存在的安全问题给被告造成的健康影响费6735.00元,合计10216.00元,应支付原告5623.00元。本院经审理对证据的认定如下: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户籍证明、米兰空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预算表、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收款收据、水电收费记录、催款函,被告持无异议的质证意见;被告围绕其抗辩事实和理由提交米兰空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及附件、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通话录音、油漆和喷漆后墙面照片共5张、2017年1月26日墙面起泡照片3张,原告对合同及录音持无异议质证意见;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持关联性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持的关联性异议,不影响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由此,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其佐证的事实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综合印证以下事实的成立,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米兰空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湖春天XX-1-XXXX房屋进行装饰装修;2016年1月15日开工,2016年4月14日竣工;工程造价52000.00元;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原告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原告执二份,被告执一份;由原告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预算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应当由被告(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被告(原告)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原告(被告)。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于被告(原告)提供的材料产生质量问题及安全问题责任由被告(原告)自行承担;工程完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验收,被告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原告应向被告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被告不得入住或使用该工程场地,如被告擅自入住或使用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或使用;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漏工程及水电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竣工验收合格(保洁完工三日内)完工结算付尚余的10%工程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之后,原告履行合同装修期间,被告因工作在外地,双方通过微信交流装修事宜,被告亦偶尔到装修现场,其余大部分时间是其母亲在装饰装修现场。被告截止2016年3月9日共计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36400.00元。2016年4月10日,原告微信告诉被告装修完工,保洁已做完了……。被告回原告其从西昌回来后看一下,没问题了就到原告处把账结清。2016年4月26日,原告将增加项目清单发被告,让其看看有无问题,如没问题请回复。被告回复原告,没问题,可以,该看的都看过了,只要双方认可把账一算被告就转钱给原告。之后,被告在2016年6月实际入住装修房。原告对尚欠装修款15839.00元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原告在喷漆时,没按工艺流程喷底漆,要求扣1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一年以后,装修的墙面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原告。原告不予认可,在2017年1月27日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要求被告在2017年春节前结清尾款,被告母亲在腊月29日通知原告到被告家(入住的装修房)结账,原告去后,双方为扣款事宜发生争执,结付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米兰空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原告的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从2016年6月入住至今。其入住行为在原、被告未办结验收和结付装饰装修款的前提下在法律上产生视为被告对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而且原、被告在合同中亦对该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由此,被告入住产生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构成其应支付原告尚余装饰装修款15839.00元的履行义务。且被告在原告的合理催收下,至今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原告以合同约定的日2‰违约金过高,其自行调整为从2016年8月5日起以月2%计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的质量问题,属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内质量的保修事宜,其不具备对抗尚余工程款应予支付的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市米兰空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款15839.00元及违约金(计付方式:以15839.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5日起每月按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