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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公证处作出(2016)定证民(赋)字第1-000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乙、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刘某甲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229��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位于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西地税局南(文景佳苑小区B区4-4-101)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定边县房权证西区字第1-XXXX**号)予以查封。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乙、李某某承担,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