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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关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小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556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ZHANGXUAN。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蓉,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小东,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2.00元退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