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关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小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556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ZHANGXUAN。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蓉,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小东,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2.00元退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