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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占宝与被执行人纪学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宝,纪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孙占宝,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纪学均,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纪学均应支付申请人孙占宝劳务款4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回款190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占宝与被执行人纪学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纪学均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