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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洁源与彭柏胜、胡晓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洁源,彭柏胜,胡晓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邓洁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彭柏胜,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胡晓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邓洁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柏胜、胡晓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彭柏胜、胡晓斐支付申请人借款84.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延期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