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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立峰、徐义峰、毕鹏飞诉贺江朋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峰,毕腾飞,徐义峰,贺江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立峰,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毕腾飞,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徐义峰,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贺江朋,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徐立峰、徐义峰、毕鹏飞与贺江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承担执行费1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