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艳华,初光伟,童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艳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初光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童兆金,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