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沈某,女。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黔西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25430.36元,经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协商一致,李某某同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24000元偿还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黔西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粤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