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司救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林昌达、王从芬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15司救刑1号救助申请人:林昌达,男,生于1971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救助申请人:王从芬,女,生于1965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林昌达、王从芬因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出(2015)宜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其子林浩在该判决中受到被告人吴刚、康世伟致害死亡。林昌达、王从芬以其子死亡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救助申请人林昌达、王从芬因在刑事案件中其子即被害人林浩受到犯罪侵害死亡确实造成生活上存在一定程度困难。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本院(2015)宜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判决确认支付的赔偿款还有20564.50元未得到执行。林昌达、王从芬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因此,林昌达、王从芬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林昌达、王从芬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