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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解志成诉被告辽阳科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志成,辽阳科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757号原告:解志成,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辽阳科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志成诉被告辽阳科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0元,减半收取1180.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洪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