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六华与被申请人黄盛、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仪器服务站、岳阳市正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六华,黄盛,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仪器服务站,岳阳市正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27号申请人:刘六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黄盛,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岳阳市。被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岳阳市医疗仪器服务站,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爱彬,该站站长。被申请人:岳阳市正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唐蓉华,经理。申请人刘六华与被申请人黄盛、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仪器服务站、岳阳市正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六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盛、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仪器服务站、岳阳市正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六华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盛、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仪器服务站、岳阳市正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六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