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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晓建与李海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建,李海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295号原告:张晓建(郓城县微山万兴隆大酒店业主),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连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李海涛,男,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张晓建与被告李海涛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晓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晓建负担。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