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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7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友红与郭常胜、王爱琴、裴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红,郭常胜,王爱琴,裴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7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友红,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郭常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希里镇。被执行人王爱琴,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希里镇。被执行人裴树荣,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林友红与郭常胜、王爱琴、裴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常胜、王爱琴、裴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常胜、王爱琴、裴树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常胜、王爱琴、裴树荣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裴树荣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裴树荣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