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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庆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01号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袁静波,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xxxx。被告:张庆红,男。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