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渭南经开区。在执行中,申请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参与(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2号案件拍卖剩余款项的分配。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的全部资产已被本院(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2号案件整体评估、拍卖。拍卖后的剩余款项为4089万元,该资产属于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与韩城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抵押资产,长安银行渭南分行持有他项权证书,其债务总额为3300万元的本金及1060余万元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分三次从长安银行渭南分行抵押财产应受偿的份额中调剂出4946663.3元,以解决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及劳务费为由,付给了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经查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积良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袁军隆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