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昌仪收缴罚金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昌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20号之一被执行人:成昌仪,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成昌仪收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中成昌仪处罚金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