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文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文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双,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文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燕婷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燕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军、刘敏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如下: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1584.16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2月4日的利息为1696.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至2016年12月4日的滞纳金即违约金为222.43元,其后至开庭之日止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庭审中补充诉请如下: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被告拖欠欠款本金21539.04元,利息2311.9元,滞纳金939.73元(其中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滞纳金为117.6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滞纳金改为违约金,拖欠的违约金金额为822.09元)。原告诉称,2008年3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开通信用卡,申请通过后,被告领用卡号分别为62×××69、62×××34的信用卡。领用时被告已经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并同意当中的约定。信用卡章程明确约定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为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收。领用合约对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取现手续费、超限费均有列明。现被告信用卡已经透支,暂计至2016年12月4日尚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23503.39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本金21539.04元,透支利息2311.9元。依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明细,在2017年年前被告共拖欠原告滞纳金117.6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利息2311.9元,此后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透支利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关于滞纳金。原告主张自2017年后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但领用合约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明细,在2017年年前被告共拖欠原告滞纳金117.6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拖欠的欠款本金21539.04元及透支利息2311.9元、滞纳金117.64元(利息计算方式: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88元,由被告陈文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婷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