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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