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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亮牛与刘虎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肇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牛,刘虎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牛,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虎虎,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本院在执行王亮牛依据本院(2016)陕082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虎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17874.13元,并承担执行费8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且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2016)陕082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