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谭德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35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德亮,男,1974年4月20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德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恒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德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谭德亮持A2证驾驶私自改装的苏G×××××重型自卸货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石黑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石黑线32KM+368M处与王某5酒后无证驾驶苏07382**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手扶拖拉机驾驶员王某5,手扶拖拉机乘车人张某6、张某7、张某8、王某4共计五人死亡,手扶拖拉机乘车人沈某1、沈某2、冯某2、张某2、冯某1、张某1、冯某3、冯某6、汪某九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沈某1、冯某2、张某2、冯某1、张某1、冯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冯某6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德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德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词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谭德亮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被告人谭德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德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谭德亮持A2证驾驶私自改装的苏G×××××重型自卸货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石黑线由东往西行驶至石黑线32KM+368M处时,与酒后王某5无证驾驶的苏07382**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驾驶员王某5及乘车人张某6、张某7、张某8、王某4五人死亡,乘车人沈某1、沈某2、冯某2、张某2、冯某1、张某1、冯某3、冯某6、汪某九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沈某1、冯某2、张某2、冯某1、张某1、冯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冯某6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德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德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张某6等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沈某1、沈某2等人经本院通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撤回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谭德亮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在案苏G×××××号重型货车、被害人张某1、冯某1、冯某2、张某2、沈某1、冯某6、冯某3、汪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沈某3、冯某4、冯某5、张某3、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4、张某5、朱某等人的证词笔录、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赣公交认字[2016]第2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法尸交字(2016)129-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赣公法鉴临字(2016)1045、1054、1055、1056、1059、1090、1115、1135、1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连某司某中心(2016)毒鉴字第1313、131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4693号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6)21081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谭德亮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德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七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德亮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德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德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仁龙人民陪审员 樊明声人民陪审员 张孝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鸣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