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谢懿与刘洪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懿,刘洪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12号申请执行人:谢懿,男,1960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洪榜,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石壕村5组9号附2号,身份证号:510223196501237413。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懿与被执行人刘洪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洪榜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懿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翼审 判 员 陈 晓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明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