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939号原告: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大学。法定代表人:熊思东,该校校长。原告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