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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于延辉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延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7民督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于延辉,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述称:2014年3月9日,被申请人于延辉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处贷款本金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3.5%,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于延辉支付贷款本金9544.44元,利息3487.05元,合计13031.49元。经审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于延辉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贷款本金9544.44元,利息3487.05元,合计13031.49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申请人于延辉负担。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