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11106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法定代表人:伊戈尔?普柴洛夫斯基(IgorPrerovsky),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裴孝亮,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法定代表人:杜山?马洛塔(DusanMalota),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裴孝亮,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信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孝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1、偿付原告捷信公司贷款本金3187.21元、利息211.03元、贷款管理费1112.74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240元,共计4810.98元;2、支付原告深圳捷信公司客户服务费278.07元、保险手续费92元,共计370.07元;3、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5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捷信公司申请贷款,并与两原告签订了《消费信贷合同条款》(合同编号:3514200748001),约定原告捷信公司向被告陈某某发放贷款3299元,并为被告陈某某提供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原告深圳捷信公司为被告陈某某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办理参保手续,收取相应的客户服务费和保险手续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捷信公司依约向被告陈某某发放了贷款,并提供了贷款管理服务,原告深圳捷信公司为被告陈某某提供了客户服务及参保,但被告陈某某却未按约向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此产生了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约应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5日,被告陈某某填写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其中载明:贷款本金3299元,分期期数24期,每月还款268元,首次还款日2015年6月5日,月客户服务费率0.364%,月贷款管理费率1.454%,月贷款利率1.750%,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月保险手续费23元;还款账户户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自愿遵守及履行。《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载明:鉴于(1)原告捷信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2)签署或在线同意接受本条款约束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现金贷款,并由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信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相关客户服务;贷款人、客户服务供应商和借款人共同确认以下内容:一、基本贷款条款与定义:1.贷款本金: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贷款本金”数额为准,申请商品贷款时借款人自行支付给商家的金额(即申请表中的“自付金额”)不含在贷款本金内。2.贷款利率:月贷款利率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利率”数额为准。3.借款人应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每笔贷款。全额偿还每笔贷款的分期期数以及每期期款的数额(包括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其他付款义务,违约金除外)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分期期数”和“每月还款额”为准。4.每笔贷款期间从借款人签署、通过电子服务渠道提交或授权客户服务提供商提交该笔贷款申请表之日开始,至该笔贷款最后一期期款的到期日为止。贷款期间结束后,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其拖欠的任何款项。5.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第一期的到期日以第一笔贷款申请表所列“首次还款日”为准;其后的每一期期款(包括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多笔贷款的期款,如有)的到期日以该笔贷款申请表所列“每月还款日”为准,为每一日历月的同一天(两者统称“还款到期日”)。6.借款人申请商品贷款的,则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该笔贷款本金代付给商家,作为借款人购买商品所应支付的价款;借款人申请现金贷款的,则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本金支付到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7.借款用途:借款人申请现金贷款的,则贷款仅能用于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贷款用途”。借款人使用贷款不符合贷款用途的,贷款人可按照本条款第12条执行,并且借款人还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支付200元违约金。三、贷款管理服务:1.就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有关的服务:(1)消费金融咨询;(2)贷款方案设计;(3)个人信用管理及维护;(4)文件准备;(5)个人款项代付手续(免费);(6)账号申请(免费);以及(7)咨询、销售及服务点维护。2.贷款人就上述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即“贷款管理费”),该费用在贷款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上述每项服务(免费服务除外)的费率是贷款管理费率的五分之一,贷款管理费率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月贷款管理费率”数额为准。四、参保:1.借款人在申请表上选择参加保险,表明其同意成为该笔贷款的申请表所列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3.若借款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加入保险合同,借款人应向投保该保险合同的企业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管理成本(“手续费”),该手续费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具体金额以申请表所列“月手续费”为准……五、灵活还款服务包:1.(1)借款人可针对任一笔贷款选择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包括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和优惠提前还款三项服务内容,借款人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的价款(即“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按月向贷款人支付,并包含在该笔贷款的每一期期款中,具体金额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数额为准……。六、客户服务:1.就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贷款,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有关的服务:(1)客户咨询服务,(2)个人信息以及联系/通讯信息更改管理(免费),(3)客户文档管理服务,(4)客户文档调阅服务(免费),(5)客户合同付清证明文件服务(免费),(6)客户还款渠道维护服务,(7)客户还款信息查询服务(免费),(8)客户还款提醒及到账通知服务,(9)错误还款后续跟进(免费),以及(10)溢缴款处理;2.客户服务供应商就上述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即“客户服务费”),该费用在贷款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上述每项服务(免费服务除外)的费率是客户服务费率的四分之一,客户服务费率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客户服务费率”数额为准。八、逾期还款: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按本条规定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天数分别计算,逾期天数是指该笔贷款最早一期未全额支付的期款已逾期的天数;2.逾期第10天,产生违约金30元,逾期第30天,在已产生的违约金基础上再额外产生违约金80元,逾期第6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逾期第9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十二、提前到期:1.以下任何事件发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借款人违约……3.若任何一笔贷款的某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该借款人所有贷款的贷款期间将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十四、争议解决: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对方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十五、其他约定:……5.借款人明确了解并同意,每笔贷款每期应支付的期款是以下(1)至(5)项之和,若借款人于任意一期应偿还两笔以上(含两笔)的贷款,则借款人当期应支付的期款是前述贷款的期款之和,期款以元为最小单位:(1)每月贷款本金和利息(每月偿还的利息为该笔贷款的剩余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利率)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2)每月贷款管理费,为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管理费率”;(3)每月客户服务费,为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客户服务费率”;(4)每月手续费,为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手续费”数额;(5)每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为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数额……。借款人须知载明:贷款本金3299元,除本金外其他费用3133元,包括贷款利息总额769.72元、贷款管理费1161.12元、灵活还款服务包费360元、客户服务费290.16元,分期期数24个月,每月还款额为268元。2015年5月5日,被告陈某某在贷款审核意见书签名,该意见书载明客户陈某某已取得所购买的商品或已取得所购买商品之取货凭证。2015年5月8日,原告捷信公司向提供被告陈某某手机的商户支付了贷款本金3299元。审理中,两原告陈述本案被告陈某某仅偿还了第一期款项元,包括贷款本金111.79元、利息57.74元、贷款管理费48.2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客户服务费12.09元、印花税0.16元、保险手续费23元,之后被告陈某某未再支付。另两原告确认其仅诉请被告陈某某支付后续四期的利息211.03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保险手续费92元。两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捷信公司应按约履行提供贷款及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的合同义务,原告深圳捷信公司应按约履行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的合同义务,被告陈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相应款项。现两原告均已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陈某某仅偿还了第一期款项,之后未再支付,且第二期已逾90天以上。根据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动提前到期,被告陈某某应立即一次性偿付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客户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240元的请求,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律师费5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某某偿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87.21元、利息211.03元、贷款管理费1112.74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240元,共计481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陈某某支付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费278.07元、保险手续费92元,共计370.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陈某某支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负担。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惠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