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8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红卫与濮小马、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卫,濮小马,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民初8864号原告:秦红卫,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小马,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平,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琴,女,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秦红卫与被告濮小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杜琴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滇、被告濮小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红卫诉称,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10天之内归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9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得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期已过,被告欠款不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濮小马口头辩称,该70000元系我个人借款,与杜琴无关。被告杜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濮小马、杜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0日,被告濮小马向原告秦红卫借得人民币60000元,承诺10日内归还。同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随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借条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濮小马、杜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未及时清偿债务,对本案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杜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小马、杜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红卫借款70000元,并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审 判 长 戴伟民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立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