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艳与涂洪生、邹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涂洪生,邹凤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493号原告:曹艳,女,1973年3月3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涂洪生,男,1961年10月6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邹凤秀,女,1967年6月1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曹艳与被告涂洪生、邹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曹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7.5元,由原告曹艳负担。审判长 龚 宽审判员 赵池方审判员 邵广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