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任化洁、李三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任化洁,李三中,计元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1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连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任化洁,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李三中,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计元香,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被告任化洁、李三中、计元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