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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17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存正、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正,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70-1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存正,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5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