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D栋10层1002室。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络终端服务器也是部署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