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986号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07994-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锦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表人:朱鹏飞,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岗,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审理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岗物业服务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提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