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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善随、马善轩等与郭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郭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476号原告:马善随,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马善义二弟。原告:马善轩,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马善义三弟。原告:马爱莲,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马善义之姐。原告:马爱荣,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马善义之妹。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宗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诉被告郭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宗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代理审判员  姚胜男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