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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南城永能塑料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南城永能塑料厂,北京李庄华永日用品店,北京亿客隆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南城永能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国际塑料城南区****号。被告:北京李庄华永日用品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号。被告:北京亿客隆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乐扣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南城永能塑料厂、北京李庄华永日用品店、北京亿客隆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乐扣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台州市黄岩南城永能塑料厂、北京李庄华永日用品店、北京亿客隆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乐扣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玲玲审 判 员 王东勇审 判 员 邓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田 芬书 记 员 周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