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哲秀与郎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哲秀,郎胜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892号原告:韩哲秀,住珲春市。被告:郎胜财,住珲春市。原告韩哲秀与被告郎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哲秀、被告郎胜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哲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郎胜财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要求郎胜财支付因书写诉状产生的费用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6日,郎胜财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5月1日全部还清,未约定利息。郎胜财至今未偿还借款。我因诉讼找人代写诉状支付费用200元。郎胜财承认韩哲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郎胜财承认韩哲秀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郎胜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韩哲秀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书写诉状费用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郎胜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