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裕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裕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亚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68号原告东莞市裕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西进路四街67号法定代表人杜进昌。委托代理人赖晓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静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亚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西园小区10栋10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刘利元。被告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8楼807室。法定代表人刘利元。委托代理人阳晶晶,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裕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壬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