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峻豪与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峻豪,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578号之二原告:郭峻豪,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樟山大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05144434D。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峻豪与被告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郭峻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峻豪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峻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计2964.5元,由郭峻豪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宇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