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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路涛与祖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丽丽,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4民初171号原告祖丽丽。委托代理人李柱,系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涛。原告祖丽丽诉被告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柱,被告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26日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费用。被告辩称,原告实际借给我7.9万元,打条写的10万元。后期陆续还了21000多元。借款还没到期原告就把我的车开走了,所以我没法还钱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事向原告借款。2016年9月期间原告从网络上借款10万元,分五笔打入被告银行卡上7.9万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三份,金额10万元,收条一份,金额10万元,约定2017年1月26日还款。被告在2016年12月24日前还款23405元,双方均认可其中24%为利息,即5617.20元,其余17787.80元为偿还的本金。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抵押条一份,因未还清借款,自愿将辽JAW6**号车辆抵押给原告至还清债务为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欠条、抵押条,原告给被告打款��记录,被告给原告还款的记录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10万元,且被告出具的欠条为10万元,但双方实际借款为7.9万元,故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认定为7.9万元。双方对被告已偿还的23405元,其中24%为利息,即5617.20元,其余17787.80元为偿还的本金的事实并无异议,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61212.2元。双方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同意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应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2016年9月26日起给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祖丽丽借款本金61212.2元。二、被告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祖丽丽借款利息,其中本金7.9万元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4日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本金61212.2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含已付561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路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