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琳与被告杨琼、贾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杨琼,贾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2418号原告:陈琳,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修龙,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琼,女,1965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贾安亮,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告陈琳诉被告杨琼、贾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安东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琳的委托代理人宣修龙、被告杨琼、贾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琳诉称:被告杨琼、贾安亮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5日,案外人贾安龙以其名义向杨琼出借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该借款发生在贾安亮、杨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杨琼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贾安亮、杨琼共同向其还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琼辩称:对于其与被告贾安亮原系夫妻关系无异议。原告陈琳主张借款实际债权人系案外人贾安龙,其与贾安龙合伙赌博欠下赌债,赌账记在贾安龙名下,其与贾安龙结算,贾安龙通过计算复利形式让其打下金额为160000元的借条。其按照月利率8%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干,该款项与贾安亮无关。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贾安亮辩称:对于其与被告杨琼原系夫妻关系无异议,其与杨琼现已离婚。其对于杨琼向陈琳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琼、贾安亮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13年1月21日离婚。2012年6月15日,杨琼向原告陈琳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陈琳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借款人杨琼20**.6.15”。庭审中,陈琳与杨琼一致陈述该款项实际债权人系案外人贾安龙。陈琳提供贾安龙曾于2012年4月23日取款100000元的取款记录,对于陈琳主张的另外60000元借款本金,陈琳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贾安亮、杨琼认为该款项系杨琼与贾安龙合伙赌博欠下的债务,且贾安龙通过计算复利形式让杨琼打下金额为160000元的借条,杨琼已按照月利率8%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干,该款项与贾安亮无关。但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借条、取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从原告陈琳提供的借条及取款记录来看,可以证明陈琳出借100000元给杨琼的事实,该债务发生在贾安亮、杨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陈琳主张的另外60000元借款本金,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杨琼已归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应予以扣除。对于被告贾安亮、杨琼辩称的该款项系杨琼与贾安龙合伙赌博欠下的债务,且贾安龙通过计算复利形式让杨琼打下金额为160000元的借条,杨琼已按照月利率8%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干,该款项与贾安亮无关,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陈琳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要求杨琼、贾安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安亮、杨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陈琳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贾安亮、杨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储 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