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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顾明省与马志顺、马文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省,马志顺,马文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939号原告:顾明省,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顺,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文卿,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顾明省与被告马志顺、马文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顾明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康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