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树春与张江、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春,张江,陈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1号原告:王树春,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陈美荣,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树春与被告张江、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树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审 判 长 刘贵全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人民陪审员 张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