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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树春与张江、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春,张江,陈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1号原告:王树春,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陈美荣,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树春与被告张江、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树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审 判 长  刘贵全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人民陪审员  张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