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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范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潘德福,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范志发,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经军农场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范志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志发一次性将所欠承包费429651.9元、诉讼费7702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