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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增与李阳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恢6号李增,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北关街,联系电话173××××5563。李阳子,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王福村,联系电话188××××5563。本院在执行李增申请李阳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增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