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天津现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天津现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道生,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引田正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现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方道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道生,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张琳,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现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道生、张琳名下银行存款206270元(其中货款129790元,违约金64310元,迟延履行利息4523元,案件受理费3787元,公告费910元,案件执行费295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