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青霜、周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青霜,周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95号申请执行人厉青霜,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周东平,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厉青霜与被执行人周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695元和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东平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周东平有别克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浙G×××××,已被其他案件依法查封,但未扣押到位,不能执行。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东平名下有登记房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的债权全部未实现。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周东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出具了终结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振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