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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0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静生、周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生,周喜兵,孙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0号之十申请人:周静生,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周喜兵,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孙晓彬,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周静生与被执行人周喜兵、孙晓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周喜兵、孙晓彬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喜兵、孙晓彬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