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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松义与马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义,马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义,男,1950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楠,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王松义因与被上诉人马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松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王松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松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松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青菁审 判 员  宫 淼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震霄 微信公众号“”